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與通許縣人民政府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協議簽訂情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與通許縣人民政府簽訂合作協議建設生豬養殖項目的議案》,同意與通許縣人民政府簽訂合作協議,建設年出欄55萬頭生豬養殖項目及年產36萬噸飼料加工項目。2016年5月27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通許縣人民政府簽訂《通許牧原生豬產業化項目一期(年出欄55萬頭)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或“本協議”)。
二、交易對手方介紹 甲方:通許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授權代表人:尹春華 乙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牧原股份”或“公司”),授權代表人:曹慶偉 通許縣人民政府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三、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建設年出欄55萬頭生豬產業化項目一期(以下簡稱“項目”)。 2、項目規模:該產業化項目一期總投資約為人民幣6億元,投產后達到年出欄55萬頭生豬和年產36萬噸飼料的能力。建設內容包括養殖場(后備場、繁殖場、生長場)及其配套建設項目飼料廠、公豬站、消毒站、無害化處理車間等,并逐步形成生態有機循環農業。 3、建設方式:乙方在通許縣轄區內朱砂鎮、長智鎮、邸崗鄉、四所樓鎮、玉皇廟鎮、孫營鄉、練城鄉、大崗李鄉、堅崗鎮9個鄉鎮近9000畝土地資源設立全資子公司通許縣牧原進行項目一期、二期建設。
(二)項目用地情況及項目開工要求 1、一期項目養殖場所需土地共計約3000畝,具體地點及面積以甲方土地管理部門繪制的《勘測定界圖》為準。 2、項目建設所需的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在養殖場及其配套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乙方提供相關申請材料,甲方縣鄉兩級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養殖場的設施農用地的批復或備案手續;另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相關手續,頒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為乙方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所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必須的開工建設手續;甲方積極配合乙方開展環評工作,確保乙方在項目開工前取得全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和相關排污許可。
(三)價款及支付方式 1、項目養殖所租用土地起始租金和調整方式以乙方和養殖場用地出租方另行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為準,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具體以乙方和養殖場用地出租方另行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為準,若涉及國有土地的,以乙方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國有土地出租合同為準。 2、建設用地所需繳納的國有土地出讓金由乙方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的約定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四)違約責任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在建設期或者生產營運期間,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或約定職責,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變更與解除,必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方能生效。
四、合同對公司的影響 通過本次在通許縣地區建設生豬養殖項目,公司生產規模將進一步擴大,可以進一步滿足客戶需求和提高市場份額。同時,有利于鍛煉公司的管理隊伍,積累異地投資和管理經驗,為公司今后繼續做強做大,實現公司業務專業化、管理規范化、效益最大化打下堅實的基礎。
五、風險提示 1、本協議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所造成的風險。 2、本協議只是框架性規定,具體的實施內容和進度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本協議后續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3、本協議簽署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六、備查文件 《通許牧原生豬產業化項目一期(年出欄55萬頭)合作協議書》。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