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龍海市農業局:
根據《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醫〔2015〕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5〕18號)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管理的職能分工,現將有關請示事項函復如下:
一、關于種豬屠宰問題。檢疫合格的公、母種豬及晚閹豬可以進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公、母種豬及晚閹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分別在其胴體上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加蓋“種豬肉品標識”印章或“晚閹豬肉品標識”印章。即通過合法屠宰、檢驗檢疫合格的公、母種豬及晚閹豬產品出廠(場)時,應具備“兩證三章”(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種豬和晚閹豬肉品標識印章),對未加蓋“種豬肉品標識”印章或“晚閹豬肉品標識”印章的,農業部門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予以處罰。進入流通等其他環節不具備“兩證三章”或涉嫌以公、母種豬及晚閹豬肉冒充鮮、凍片豬肉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應由相關部門予以依法查處。
二、關于強制性標準條款問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定,公、母種豬及晚閹豬不得用于加工鮮、凍片豬肉。但用于深加工等其他方面并未被禁止。今后,如國家出臺新的規定,則從其規定。
三、關于檢疫問題。對公、母種豬及晚閹豬的檢疫問題,依照《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此復。
福建省農業廳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