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這是常委會對草案的第二次審議,主要內容包括: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調整、亂捕濫食野生動物的追究、野生動物致人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補償等。
草案一審稿規定,對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公眾教育等公益目的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予以財政支持、政策扶持;對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證管理,并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確需采用野外種源的,應當取得特許獵捕證。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社會公眾提出,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首先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對物種保護目的與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在管理上應加以區別,對前者鼓勵支持,對后者進一步嚴格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二是,明確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從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三是,明確只有因物種保護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確有需要時,才可采用野外種源,并遵守本法有關特許獵捕證的規定;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都不得采用野外種源。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同時規定,對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不再實行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一些人工種群,應與同類野外種群的保護和管理加以區分,采取不同的保護和管理措施。比如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級)的梅花鹿,已有幾百年的養殖歷史,規模上百萬頭,其人工種群可以移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這樣既符合有關國際公約,也與多數國家通行做法一致。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可以通過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將養殖技術成熟穩定的一些人工種群移出該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為了加強對野外種群的保護,防止非法獵捕破壞,明確對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人工種群,應當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社會公眾提出,當前亂捕濫食野生動物時有發生,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本法對此應嚴加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同時,明確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一審稿規定,因保護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或者實行相關政策性保險;同時規定相關經費由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予以補助。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這一規定涉及正在進行的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與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且目前一些地方開展的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是否屬于政策性保險,本法如何規定,建議再作研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中的上述規定修改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與保險機構合作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