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假獸藥查處名單后,大部分縣級執法部門都能立即行動,積極查處,可由于人手少、時間緊、執法水平、利益糾葛等各方面的原因,基層假劣獸藥查處,存在著不少亂象。
亂之一:一律統稱“不合格”
“說我賣的藥不合格!”在采訪中,大多數被查處的獸藥經營門店負責人這么說,“可哪里不合格,他們也不說!”如果經營門店問得再詳細些,執法部門頂多會拿出“假獸藥名單”(此處特指“山東省2015年第四批假獸藥名單”——記者注)給店主看。
這張假獸藥名單的來源,梳理一下就是:省級藥檢部門抽樣后,給標稱生產企業發《產品確認書》,標稱生產企業回函確認“非該企業產品”后,即按照農業部的規定,打入“涉嫌假獸藥名單”,不再對這類樣品進行質量檢驗,直接上報給省級藥政部門和農業部;省級藥政部門,下發通知,列到“假獸藥名單”中(農業部在之后20多天下發的通知中,依然是“涉嫌假獸藥”),下發給各地市,地市下發到縣,縣級相應執法部門上門查處。從這個過程來看,基層執法部門上門查處時,根本不可能有這批藥“不合格”的相關證據。
亂之二:一罰了之深究少
在采訪中,記者發現,在使用環節發現的假獸藥,執法部門在養殖場收集證據后進行追查的占了8成以上;而對經營環節出現的假獸藥,幾乎直接對經營門店進行處罰后就結案,繼續深挖的少之又少。
根據現行的《獸藥管理條例》《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如果購進獸藥時,既從中國獸藥信息網上查驗了產品的相關信息,又對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包括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批準文號批件的復印件、經營產品信息告知表、生產經營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承諾書等)進行了查驗,還查驗了生產經營企業對其業務人員的任命書、委托書、業務人員的身份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假劣獸藥,購買者不論是養殖者還是經營門店,即使有責任,也應繼續追查生產者的責任。
換言之,抽檢發現的假劣獸藥,只要能在中國獸藥信息網上查到標稱公司相應的產品信息,均應追查生產者的責任。
亂之三:生產企業為經營門店買單
基層查處部門在經營環節一罰了事,但獸藥經營門店也覺得自己很冤,會在處罰前后聯系生產廠家或銷售商討要說法。討要的結果,不少生產廠家會替經營門店買單;少數的呢,則只能啞巴吃黃連。
“我真正是從廠家進的藥。”菏澤某縣一獸藥經營門店負責人說:“廠子怕麻煩不承認,硬是說我從外邊買的藥。我本來想跟廠家打官司來,后來縣里來處罰了,罰了我4000元錢,廠家已經答應出這筆罰款。”具體做法是,“下次進貨時,從貨款中扣除”。
同樣因為涉嫌經營假獸藥被罰款,茌平縣博平鎮的一家獸藥經營門店就沒有這么幸運。在通報的假獸藥名單中,有兩批樣品來自他的門店,一批藥被罰了500多元,一批被罰了800多元。這兩批藥他都是從廠家業務員手中購買的,也對產品和人員的資質進行了查驗。被罰款后,那個800元,廠家已答應從下批貨款中扣除;而那500元涉及的產品,就再也沒聯系上業務員。
亂之四:已無執法權仍在執法
“畜牧局已經來查處了!我都繳了錢了!”獸藥經營門店說。“假獸藥名單這事兒,已經不歸我們管了,你們得問縣綜合執法大隊。”該縣畜牧局相關負責人說。“我們從來沒見過這份假獸藥名單!”該縣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說。
記者在菏澤某縣采訪時,遭遇了這么一件奇怪的事。
原來,該縣2015年初,根據上級政府部門的要求,整合縣農業局、畜牧獸醫局、水產局執法職責,組建了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也就是說,成立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以后,獸藥、飼料等原屬于畜牧部門的執法職能也一并移交到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畜牧局不再是執法主體。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綜合執法大隊成立一年多來,僅僅接管了日常的市場監管職責,省畜牧局每個季度下發的查處假獸藥通知要求及匯總情況,仍由縣畜牧局負責。這批假獸藥名單中涉及到該縣的經營門店和養殖場,縣畜牧局的確在今年1月份進行了查處,并在2月下旬向市畜牧局進行了情況匯報。縣畜牧局之所以不愿意承認,是因為執法職能移交到縣綜合執法大隊后,畜牧局再查處假獸藥已屬于“非法執法”。
這個縣的情況并非個例。“省局下通知給我們,我們只能轉發給各縣畜牧局,不可能轉給縣農業局,查處結果也只能跟各縣畜牧局要。”菏澤市畜牧局相關工作人員一席話,道出了執法職能移交不暢給獸藥查處工作造成的困擾。他希望,2016年能盡快改變這種狀況。